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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拆夥糾紛

合夥拆夥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22-11-2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先生A跟B先生合夥一家便當店,A出資約20萬,但合夥之後發生了一些問題。

1.之後發現B帳務都不清不楚,並發現其於店裝潢時和裝潢老闆抬高價格計算在開店成本。

2.A和B說要退夥並拿回出資額,B一直推脫,現已經將店頂讓出去。

3.查條文退夥需清算,但店已頂讓如何清算?

請問,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原投資金額?
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謝謝!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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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先生A與B先生合夥一家便當店,而便當店係登記為AB合夥商號,則AB在法律上可認為「一般合夥」關係;但若該小吃店是登記為B獨資之商號,則AB在法律上合夥關係之性質,要視合夥人間之合夥契約內容而定,若AB間係約定A對於B所經營之事業出資,僅分受其營業所生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則係隱名合夥關係。

若係隱名合夥關係,依民法第702條之規定,A先生出資的20萬元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或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因此,若B將出資款以及便當店的頂讓款項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A,以及帳目不清、亂搞污錢的情形,A是不能對B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罪的,只能依照契約向B請求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

但在「一般合夥」情形,合夥財產為AB公同共有,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若A雖已聲明退夥,但依法應在通知B之後2個月發生退夥效力,但若B認為A是在不利時期提出,則A的聲明退夥也可能不生效力。合夥期間,若B將合夥財產(便當店頂讓款)變持有為己有,或是帳目不清、亂搞污錢的情形,A是可以對B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罪。

若在退夥發生效力後,B未歸還合夥資金及給付應得之利益給A,則A只能依循民事途徑請求。即便B已經將便當店頂讓,仍可進行清算,並不妨礙。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合夥清算事宜涉及法律繁雜,建議您可以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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