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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人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合夥人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黃OO 發問於 2022-11-22 | 宜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當初商號的負責人
以個人名義去簽買賣契約
支付的支票上卻蓋公司大小章
現在負責人無法支付這筆錢了
那合夥人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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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規定及最高法院53年度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決議:「某工廠經理開發支票向其他店舖購買該工廠所需之原料,支票蓋有工廠圖章及由經理簽名,某店舖訴請工廠給付票款,工廠以圖章為經理所自刻,及原料係經理取去,未入工廠帳為抗辯,按經理人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而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票據法第六條定有明文,蓋章不過為簽名之代用,某經理自書「某某工廠某某某」依法既屬有效,其自刻圖章以代之,當然亦同樣有效,至該經理於取得物資或款項後,未有入帳,係其工廠之內部關係,工廠既任其為經理,即不得以經理之有此項情形,而否認其對外簽名蓋章之效力。(同甲說)」
依前述實務見解認為因為負責人原有對外簽名蓋章的權利,因此其所簽署的支票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又商號本非法人,可由負責人用印,縱使為無權代表,對善意第三人仍生效力。而合夥人對於公司所負擔的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關於您所述之情形,合夥人須因此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您認為此為負責人無權代表所致,您可委由律師對其為刑事背信罪、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責任追究。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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