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夫妻離婚後,夫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法院判妻應給付夫1000萬,請問判決確定後,請求權多久不行使而會消滅?謝謝!
A:
您好:
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如您所述,夫妻離婚後,夫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法院判妻應給付夫1000萬,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三項之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為知有剩餘財產起二年;法定財產制消滅後逾五年後即不得請求,因此,依前開條文,可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時效會因起訴中斷而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為五年,也就是說,判決確定後五年內要聲請強制執行,若五年內未聲請執行,該請求權將會罹於時效。建議您若無法查到對方的財產時,還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並於每五年內固定聲請換發,以確保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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