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如您所述,A公司業以資遣該名員工,但A公司臨時有大筆的專案訂單需要處理,公司內又無其他員工可處理,目前擬由人力資源公司聘僱該員工進行後續,而人力資源公司指派該員工至A公司,接受A公司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應屬勞動派遣,依前開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基本上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人力資源公司與該員工間不得簽訂定期契約,又該員工係受僱在人力資源公司而非A公司,其工作年資因受雇單位不同,當然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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