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 貴司在商業登記中雖然為獨資,但事實上除了登記的負責人外,另有兩位合夥人,屬於隱名合夥的狀況。亦即貴司的法律行為原則上對外是登記負責人要負責,實則對內是三個合夥人要一起負責。建議還是要有書面合約,明示所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以免日後產生糾紛卻無任何依據可循。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您好:
如您所述,貴司係獨資,但事實上除了登記的負責人外,另有兩位合夥人,就該情況,應屬隱名合夥,而因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在出資後權利即移屬出名登記人(即登記的負責人)所有,又隱名合夥人並無業務執行權,僅有監督權,隱名合夥人就對外也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僅於出資限度內,負擔損失。因此,建議合夥人間要訂立合夥契約,具體約定營業損益的計算及利益支付的時期,合夥關係是否定有期限,帳簿查閱及財產狀況檢查的監督權如何行使,不欲遵守時是否另有罰則,以及退夥或終止契約事由等事項,方能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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