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依據您第一種商品的描述,是由客人選擇既有圖案和客人提供指定手機型號的方式下單,因僅提供消費者依現有圖案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不屬於客製化給付,應仍需要依商品標示法規定,為您所出售的商品做商品標示。
◎相關函示
※商品標示法所規範對象為市售陳列販賣予消費者之最終端商品。倘所詢商品是依照消費者需求量身訂製之客製化商品,並非商品標示法所規範之對象。但若該商品仍屬大量製造,僅配合消費者作局部修正、調整,其流通進入市場販賣自仍應依法標示。(參照經濟部110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11002040840號函示內容)
※參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立法說明,所謂「客製化給付」是指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商品(服務)特殊性質,屬於客製化給付;若消費者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則非屬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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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您第二種商品的疑問,商品是否符合客製化商品的定義,可以依商品是否有排他性來判斷。若商品依照單一客人要求完成製作,且無法再次販售給其他客人,即屬於客製化商品。
以上為依據您的簡述所做的回答,僅供參考,仍建議詢問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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