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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夥,是否可以拿回原本的出資


張OO 發問於 2022-11-1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我去年與兩位合夥人一同成立企業社,當時我出資60萬,其他兩位出固定資產各10萬,且其他兩位負責營運等等,我們有簽立合約書,盈虧皆為三人平分,但設立企業社我們是由負責營運的其中一人設為獨資,期間還有申請創業貸款於120萬,至今公司營運仍為虧損狀態,我自己有點撐不下去,想詢問如果我想退夥,是否可以要求拿回原本的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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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合夥的退夥,如未定期的合夥,任一個合夥人可以於二個月前聲明退夥,並請求結算,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分配其損益,可以拿回的錢不見得是與您原來投資的金額相同。

民法第686條第1及2項如下供您參考: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民法第689條如下供您參考: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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