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合夥的退夥,如未定期的合夥,任一個合夥人可以於二個月前聲明退夥,並請求結算,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分配其損益,可以拿回的錢不見得是與您原來投資的金額相同。
民法第686條第1及2項如下供您參考: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民法第689條如下供您參考: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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