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曾任職於未上市公司, 2022-04-20 有匯款認購公司股票, 不過沒有收到實體憑證, 當時對公司認同感信任度都很強, 並不以為意
後來本人於 2022-07-12 離職, 在 2022-10-01 向公司反應 "沒有收到實體憑證" , 公司回覆 "會請會計師造冊及發放實體憑證" , 2022-11-14 再次詢問公司 , 回覆是 "因為要印 ...在簽證... 預計在年底前完成 請您再稍微等候"
2022-04-20 匯款認股 , 但當下並沒有會計師造冊及實體憑證 , 若非本人在 2022-10-01 向公司反應 "沒有收到實體憑證" , 公司也不會有後續動作 , 請問這樣的認股程序合法嗎 ? 我可以申述退回認購款項嗎 ? 非常感謝您提供的協助
祝 順安
A:
您好,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因此雙方如當時有達成認股合意,且您也已經匯款,其即應將您所認股份列入股東名簿,如後續公司無任何作為,得依約要求,惟雙方無簽訂書面認股契約,因此當時雙方確實有口頭成立契約、認股股數、出資額等實質內容,需評估雙方往來訊息、信件等資料,來作為證據資料據以主張。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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