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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mOOOOO 發問於 2022-11-15 | 臺北 | 其他

Q: 網路認識一位男性,自稱已離婚,帶我看房子,該名男性假藉由帶我看房子設計之名,帶我進房子後,有聊房子內的設計隔局裝潢,之後對我親吻擁抱甚至強行抱起我到房間,對我(房子是男性前妻所有,且未換證離婚,未經前妻同意就帶其他女人看房子),請問我這樣是否有罪呢?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通姦罪?我不知道該男性未離婚,我是否可以對該男性提告什麼罪名?是否可以告該名男性性侵未遂嗎?這算是仙人跳嗎?謝謝。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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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該名男性以帶您去看房子設計之名,帶您進入房子,您顯然係該處所有權之人的許諾而進入房子,不該當侵入行為,而不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此外,通姦業已除罪化,也就是說,刑法已無通姦罪。您的行為不會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至於該男性強行抱您到房間,而有違反您性自主意願的狀況,您可以提告對方妨害性自主罪名。而針對您不知道男性未離婚,對方雖有刻意隱瞞身分,但依您所述,該名男性刻意隱瞞已婚身分一事在刑事上應無構成其他刑事犯罪。若因對方刻意隱瞞離婚身分,對您有造成情感傷害,您可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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