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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公司可以因為離職拒發獎金嗎

請問公司可以因為離職拒發獎金嗎


連OO 發問於 2022-11-1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是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薪資結構為底薪+業績獎金,且在前公司待約四年的時間,有上網查詢過業務獎金屬於經常性薪資,也於在職期間都有於不同月份領取達標獎金(一年約領6-7次),但在當月離職,而非於當月最後一天離職,公司目前拒發達標的業績獎金僅以離職前有執行完畢才可計算?
以下有幾點為幾個可參考的內容:

1.當責主管雖僅以口頭答應計算獎金,但於離職當天我有文字告知財務人員當責主管會審核獎金,但現在主管不願意承認獎金,依照此文字紀錄是否能要求主管給予獎金;且離職前有詢問過離職當月獎金是否不計算,得到的回覆是會算。

2.前公司跑業績的調性為提前兩個月,意即若為八月業績獎金,則須於六七月就須將業績都做完,若六七月仍在職並完成業績,為何無法算八月獎金?這樣是要求有領取經常性薪資的員工於離職前兩個月即可不必在工作上負責嗎?

3.前公司目前僅以離職前有執行完的才計算獎金,但過往有許多業務是與主管協調好有其他同事協助執行就會計算獎金,同步我離職後我的組員們都還在職,也順利將業績執行完畢,為何無法算八月獎金。

同步前公司為「有限公司」,若是想爭取是否有什麼要注意的項目呢?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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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工得否雇主請求「業績獎金」,應判斷「業績獎金」之性質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而可認屬勞動基準法所指之「工資」而定: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準之,勞動基準法所指「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此即「勞務對價性」;以及勞工按日、按月、按年可預期之所得,在時間上與次數上經常發生,而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抑且,一項給付或給與,應從客觀上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判斷是否屬「工資」,不因給付之形式上名稱、給付之名義而有影響。

(二)、本題勞工自雇主受領之「業績獎金」,係以前2個月業績是否完成或達到預定目標,個案當中可認係屬勞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則可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8月20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再者,本題勞工領取之「業績獎金」係以前2個月業績是否達標,一年約領6~7次,在時間上與次數上經常發生,該項給與具有制度化之特徵,可能亦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進而可能可認屬工資。

(三)、但另一方面,假如個案中,勞工領取「業績獎金」及發放數額,需考量公司營運狀況及所屬員工績效考評結果,並勞工提供勞務可預期必然獲致之報酬;或係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性質上是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等情,因不屬因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因不具「勞務對價性」,則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指之「工資」,此時勞工並無法向雇主請求給付性質上屬勉勵、恩惠性之給與(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績效獎金,乃雇主為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

(四)、本題勞工領取之「業績獎金」,如果性質上為具有勞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則可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則勞工可向雇主請求;反之,如個案中「業績獎金」性質上是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因不屬勞動基準法所指之「工資」,則勞工無法請求雇主給付業績獎金。亦即,勞工得否請求「業績獎金」仍應個案判斷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

二、本題勞資雙方如對於「業績獎金」應否給付有爭議,可向所在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通知勞雇雙方到場調解。如經調解仍調解不成立,則勞工可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審理判斷雇主應否給付勞工關於本題所指之「業績獎金」。又,如在訴訟中,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如雇主抗辯「業績獎金」係屬恩惠性給與,則應由雇主舉證證明「業績獎金」係屬恩惠性給與,以推翻工資之推定。

三、另如勞工對於給付工資爭議有訴訟之必要,亦可向就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全國總會專線電話:(02)412-8518;網址:https://www.laf.org.tw/),由該會地方分會審查是否符合相關條件資格,如該會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將指派勞動專科扶助律師協助勞工進行相關訴訟程序,律師費用全部免費。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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