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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利收入呈報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2-11-14 | 臺北 | 其他

Q: 沒拿過這家公司營業所得、薪水,純粹把名字借給朋友,去開企業社且掛名負責人. 由於對方口頭協議,因公司如有產生個人所得稅金問題會依比例承擔,並會讓會計師通知所需呈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後連續兩年都告知,公司沒有實際營運沒有收入,而本人當年度報稅需列得營業收入狀況就沒列入,但問題出現了,收到國稅局補繳單,但是本人完全不知道有公司營業收入,會計師也未告知,口頭承諾的依比例給付的稅金也沒給,這種狀況我應該如何處理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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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您幫朋友掛名當企業社負責人,而獨資的商號實際上係屬負責人個人之事業,因此,若您是掛名人,建議是寄發存證信函與朋友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變更負責人,較為妥適。

目前看來,該商號顯然有欠稅須補繳,但此時獨資商號仍可辦理停業登記,至於註銷登記跟辦理更換商號負責人,則需清償積欠稅款之後才能辦理。更換商號負責人後,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您錦得就該部分繳付後再與朋友請求返還。

行號變更負責人,如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獨資組織之註銷登記,故倘若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係原負責人將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後負責人,依上開民法第305條、第306條等規定,債務人與承擔人應負連帶責任。因此,沒辦法處理到跟您沒有關係,除非您主張是借名登記契約,並有寄存證信函向朋友及商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之後才能向國稅局主張,請國稅局通知您朋友繳納。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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