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項know-how技術,關於藥用菇菌生產技術
以非專屬受權方式交給甲公司使用
雙方協議書載明該項技術擁有該公司股權35%
事經兩年施用之技術已有相當良好的成果
眼見可以逐漸採收獲利
然該公司經理人卻說公司財務已用罄要結束營運
將所有資產包括已成功之藥用菇菌按現金分配給現金出資股東
並說按公司法技術股東不得要求分配
本人認為這明顯為詐取技術之做法
請問本人該如何爭取應有權益?
如獲賜惠覆,本人感激不儘!
A:
吳先生您好:
假設您說的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您是否為甲公司股東一事,您的來文提到”該項技術擁有該公司股權35%”且該公司經理人承認你是”公司技術股股東”,顯示,您以技術出資,換取甲公司股票。公司法上,准許股東以技術、商譽或金錢債權代替出資,取得公司股份(參公司法第156條第五項)。依規定,技術做價要經過鑑價程序(鑑價機構出具文件)及董事會(有關抵充的數額)通過後,並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包括股東姓名、地址與持股數量),完成這些程序後,才變成公司股東。實務上,由於鑑價機構不多且流程麻煩,實際上用公司法上技術出資流程取得股份的方式,相對比較少。
假設你或甲公司並未踐履上述的程序,您是否為甲公司股東似有疑問。但是,(i)甲公司使用您的技術達兩年之久,(ii)您的技術具有市場價值,(iii)使用您的技術應付權利金或對價,且(iv)您及甲公司都同意前述(i)到(iii)的內容且寫在契約內。因此,就算您不是甲公司的股東,至少也是甲公司的債權人,債權的範圍相當於公司總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價值。
甲公司目前要分配現金給股東並結束營業,您似有(i)確認股東身分及(ii)保全債權需要,建議您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免未來追討無門。
希望以上意見,對您有所幫助。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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