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首先,本國企業與派駐海外之本國籍勞工,有無我國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說明如下:
(一)、本題本國企業與派駐海外之本國籍勞工,而勞工服勞務之地點在越南,有涉外因素,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用法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
(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規定:「(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2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如本國企業與派駐海外之本國籍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性質上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如勞雇雙方間並無明示約定應適用越南法律作為準據法,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本國企業與派駐海外之本國籍勞工均為我國國籍,應以我國勞動基準法作為準據法。
二、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星期六)工作,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實務稱為「一例一休」,此係為使勞工能有適當休息時間,維護勞工身心健康。至於一週內那一天是休息日、那一天是例假日,此係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何日為休息日、例假日。而一般實務常見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
(二)、而例假具有強制性質,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否則縱使雇主因營運需要或勞工合意,例假均不得從事工作。又假如雇主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例假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勞工之例假,但例假日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參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而雇主在停止例假日24小時內,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揭規定,均係為確保勞工每工作7日至少可以休息一天,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除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以維護勞工之身心健康。
(三)、雇主有使勞工休息日工作之必要,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以及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即無違法:
1、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而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是以,本題雇主有使勞工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如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則雇主可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再者,雇主也可以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
2、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則加班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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