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年關將近目前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本身就是應徵做二休二,但因產能問題公司被迫改常日班,這樣我們應該如何捍衛自身的權益呢?
A:
您好:
工作時間調整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依照主管機關見解,雇主調整工作時間除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外,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實務上,有認為雇主變更工作時間若具變更必要性與合理性,並無違反勞動契約,反之,若不具變更必要性與合理性,勞工不同意改班,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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