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民國110年6月新設立的未公開發行公司(甲),是否可進行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五項的"股份轉讓",將全部股份轉讓給另一家新設立的乙公司?乙公司預計以乙公司的股份,換股給甲公司(價格$15)作為對價行為。
請問這樣甲乙雙方的作業流程跟帳務處理?謝謝~
A:
您好,
企業併購法所稱之公司,依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如甲乙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依該法進行股份轉讓。您所稱的股份轉讓,似應是指甲公司的股東將全部股份轉讓給乙公司(即乙公司成為甲公司唯一股東),乙公司的全部股東同時或之後將其股份轉給原甲公司之股東作為對價。
具體之作業流程跟帳務處理較複雜,亦依個案而不同,以上回覆謹供參考,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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