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應以該員工今年9月份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一日工資,再乘以其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計發工資。
1. 勞動基準法條第38條第4項前段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關於發給工資之基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2. 所詢員工的特休屬周年制,於年度終結即今年10月6日而未休的曰數為7日(56小時)。依首揭説明,應以該員工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即今年9月份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一日工資,再乘以其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7日,計發工資。(民國 111 年 1月 12 日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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