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父親以我的名義開了一間有限公司
目前經營不善,資產小於負債
積欠多家廠商貨款
請問如果公司要辦理解散清算可行嗎?
我會被廠商討債嗎?
因我另外有正職工作,會被強制扣薪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父親以您的名義開了一間有限公司,公司資產小於負債,積欠多家廠商貨款,若要辦理解散清算,依法須經全體股東決議結束營業,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有限公司清算人原則上由全體股東擔任,例外可以依章程規定人選或是由股東另行選任。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已經進行清算程序後,才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也應該立即終結解散程序而改行破產程序,否則可能遭處罰鍰。
另有限公司股東之民事債務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也就是說,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此乃所指是指民事清償責任之限度。因此,若客戶對公司提告貨款,您也僅對公司負擔有限責任,即負擔繳清出資額之金額之義務,所以除非您有另外為公司負擔保證責任,否則您無庸以負責人財產負責,故您頂多被列為公司法定代理人而被傳喚開庭,或代表公司收受法律文件,積欠貨款部分,依舊僅以公司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需要負責人償還,您不會被廠商追債,跟強制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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