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辦理健身房契約終止已超過與健身房約定(30工作日)仍未退款,健身房又再提出必須分期分次用私人帳戶退款有違反相關法律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關於健身房契約終止,請求返還相關款項之事件。首先就健身房已逾越約定30日完成退款作業之約定,依民法規定,健身房方面,即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原則上,您可向健身房請求賠償因其遲延給付,致您所生之所害,例如遲延給付退款之利息。至於健身房提出必須分期分次用私人帳戶退款,首先就分期退款部分,如健身房契約中有沒有約定,則您是可以不同意健身房改以分期方式給付給您,健身房若單方面決定以分期方式為之,則恐有違法疑慮;而使用私人帳戶退款部分,涉及所謂債務履行之方法,依您的情況,退款為履行債務之方法,而給付金錢,於一般交易上,並無須限於以使用健身房所有帳戶退款為限,只要您取得應退款之款項金額即可,所以健身房使用私人帳戶退款,應無違法之虞。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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