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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金融機構不依放款條件放貸

金融機構不依放款條件放貸


林OO 發問於 2022-11-01 | 彰化 | 農、林、漁、牧業

Q: 本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專案貸款,貸款費用要用於工程合約之支付,申請貸款時將與營造所定相關契約,估價單,工程進度表送與金融機構審閱後,同意放貸,我方自備款占10% ,我與廠商約定第一期款項直接撥付60% ,金融機構同意放貸當天,撥付50% 於我方帳號,隨即配合要求專款專用之限制,馬上由我方帳戶傳入廠商公司帳戶。工程搭二期付款條件時,廠商依契約條件要求第二次播放款項總額30% ,金融機構稱依規定,依法行政(無提供法源依據)依信保基金要求,應依工程進度放款,並說貸款送件所附我方與廠商契約上之工程進度及撥款時程與條件,農會不認其有效,撥款不會遵循所附文件之條件。
現產生因未付擔款項,營造廠商提出終止合約,並對我方要求相關損害賠償,其相關損害賠償,及未來因此棟生產建物無法建造完成,之後所預期獲利之損失的是否可向金融機構求償?

民事 契約審閱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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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較為複雜,牽涉面向廣,且涉及金額之標的數目重大,針對您的問題,這裡提供您初步的看法,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與協助處理等服務,以保障您自身權益。依您所述,經判斷,您的爭議應在於,金融機構不依放款條件放貸是否合法。假設金融機構不依放款條件放貸之行為為違法,違反借款契約給付借款之義務,依民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屬有可歸責事由,造成您因為金融機構不依放款條件放貸所生之損失,應得以向金融機構求償,求償的範圍應包括對於營造廠商提出終止合約之損害賠償部分,以及因此棟生產建物無法建造完成所預期獲利之損失。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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