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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自己翻勞基法沒看到相關法規

特休自己翻勞基法沒看到相關法規


韋OO 發問於 2022-10-29 | 臺北 | 製造業

Q: 你好,我是一名電子廠的作業員,員工是否有權利自己排定特別休假日期跟天數,而不是硬逼迫一定要在時間按比例休完呢?
例如說主管說11月要休2天,勞工是否有權拒絕?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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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二、次按,勞動部106年03月0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三、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所定特別休假要件時,雇主即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又勞工在有休特別休假之需要時,即得向雇主提出,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前述勞動部函之釋示意旨,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行使特別休假之期日,雇主無得否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所謂協商,勞工自有可拒絕協商或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變更之權限。如勞雇雙方未達成意思合致時,勞工仍得於該日休特別休假,以上先予說明(勞動部109年08月23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166229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四、本題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項所定特別休假要件時,雇主即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勞工在有休特別休假之需要時,即得向雇主提出,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前述函之釋示意旨,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行使特別休假之期日,雇主無得否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所謂協商,勞工自有可拒絕協商或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變更之權限;如勞雇雙方未達成意思合致時,勞工仍得於該日休特別休假。如雇主拒絕勞工排定之特別休假,或雇主未與勞工協商排定特別休假,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之情況,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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