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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執行法扣期間離職停止法扣


蘇OO 發問於 2022-10-28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員工在執行法扣期間離職,公司欲向法院陳報有關該員工離職情事,並停止扣除該員工薪資,
公文該如何陳述,需附上那些證明??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瀏覽人數:2309

A:  您好,

一般法院來函會附有回覆法院可以勾選或可填寫的表格, 貴司可用該表格,寫明該員已於何時離職,貴司已無再付任何薪資或任何所得給該員,故無法再依法院來函扣留該員薪資,可先不必附離職證明,如法院要求再檢附即可。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您好:

如您所述,貴司員工在執行法扣期間離職,貴司欲向法院陳報有關該名員工離職情事,並停止扣除該員工薪資,貴司可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具狀內容表明該名員工已於何時日離職,告知員工對貴司已無薪資債權,貴司無法再繼續扣薪,懇請法院予以撤銷執行命令,並檢附該名員工離職證明書影本或勞健保轉出證明即可。書狀詳細內容亦可參酌司法院書狀範例之民事聲明異議狀(第三人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22-928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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