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兄弟三人名下共有房屋乙戶
長期由其中一人具名租給他人
我兄弟三人
兩名長居美國、一名在台且均年事已高
兩名旅居國外者中有一人長期失聯無法聯絡
此一共同擁有房屋想要出售,因其中一人失聯
請問可否由另兩人具名出售?
又本人可否委託媳婦為代理人代為處理?
手續為何?
應去何處辦理?
敬請一併賜覆為感。
A:
您好,
1、請參考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假設你們三人持分均是三分之一,則人數過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二人同意就可以出賣了。
2、可以,但應先出具委託書。並應註明媳婦可否再行委託第三人,例如代書、仲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