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提問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刑法詐欺罪章規定於刑法第339條規定以下。依刑法第339條一般詐欺取財罪之規定,需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有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取得財物,為犯刑法一般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要件。依您所述,你與相對人間買賣遊戲帳號隻交易行為,若係屬真實而非以假借賣遊戲帳號之名,行詐取他人財物之實,原則上並不會有涉犯刑法刑法第339條一般詐欺取財罪的問題。提醒您,因您與相對人的買賣契約依法應已有效成立,對於遊戲帳號的使用,仍應謹慎,在契約仍然有效成立的情況下,任意使用、處分恐生後續民事違約責任之問題。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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