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惡意找員工麻煩職場霸凌

惡意找員工麻煩職場霸凌


温OO 發問於 2022-10-18 | 臺北 | 製造業

Q: 公司型態及單位職稱 :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中心經理(外派大陸)

1.無預警通知並惡意記兩大過並調離職位與職務,辦公座位也異動到門口位置,造到同仁異樣眼光.

2.無預警通知調回台灣,回到台灣後被要求資遣,但須簽下自願離職同意書,當下立即回絕資遣.

3.回台面談過程說個人績效很差,但工廠重要經營指標都是正向發展,且都是有計畫性按部就班的成長.
公司不願正面回應績效問題.

4.公司因換了一位新的高階主管後,用扭曲事實和莫須有的罪名將我記過,猜測公司打算記滿三大過開除我(進行中).

請問碰到以上問題我該如何自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553

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您好,就上述可以考慮先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或是調解空間可持事證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58707464
line:1129tonycheng
mail:mybirthdayis1129@gmail.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