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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幫房東負擔所得稅?

幫房東負擔所得稅?


李OO 發問於 2022-10-17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租了一間店面,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但是合約中有一條"因營業所生的所有稅捐皆由房客負責",這條算不算是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
因為房東要求我也要負責他的房租收入的10% 所得稅還有二代健保費,想詢問一下這樣合理不合哩,謝謝

民事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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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因營業所生的所有稅捐皆由房客負責之約定算不算是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須視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之前抑或是之後判斷。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專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訂定之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其租賃或委託管理期間持續至本條例施行之日以後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條例規定者,從其約定。」,可知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原則上不會適用租賃專法,而是回歸民法,而依民法第427條規定,租賃物應納的一切稅捐負擔可以由租賃雙方自行約定。

但若租賃契約係成立在2018年6月27日後,依照內政部頒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有「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因此,若租賃契約約定房屋稅、地價稅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這約定就會因牴觸法令而無效。此外,「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都另有「不得記載/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的規定,故房東因為出租房屋辦理營業登記,而被課徵較多的綜合所得稅時,若要求承租人負擔,則亦因牴觸法令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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