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七月初外包影音製作專案給一個人工作室,並於簽約後付了定金三萬元,但第一個月對方就多次藉口推延,無法能完成第一個月當交付之工作內容.經多次催促,仍無法完成.因此在八月初於LINE 協議專案中止,由於對方是朋友介紹,公司善意同意以扣除部分交出的圖片以5000元計,要求對方返還 2萬5千元溢付定金後,終止本案.
但後續對方未按照協議返還溢付定金,依是多種藉口推延,在告知對方如果仍未歸還時,公司將會以法律方式進行後續追討,對方回覆會儘速還款,並告知我方可以加收利息,但還是未歸還.
公司只好寄出存證信函,因為對方無法履行當初只要退還溢付訂金的美意,故於函中要求必須全額退還定金,並於15日內完成.文發出至今超過20多日,對方還是不還.
請問
1. 我要如何進行後續追討作業?是否就直接提法律訴訟!?
2. 有朋友建議申請法院支付命令,可行嗎?
3. 如果用支付命令,我要求金額可以用3萬元+利息嗎?利息是以簽約日開始,還是協議中止時間?或是他在LINE中回覆我可以加收利息的時間?
4. 支付命令要附上證據,除了合約+存證信函外,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截圖附上嗎?合約+存證信函要付正本嗎?還要提什麼的資料?
5. 支付命令上有一條是“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計算之利息。”這部分利息要提多少?和原本定金延遲歸還的利息不同吧?哪是要如何呈述與計算?
A:
您好:
如您所述,貴公司已與對方協議終止影音製作專案,原先約定扣除部分交出的圖片以5000元計,要求對方返還 2萬5千元溢付定金後,終止本案。嗣因對方未依協議履行退還溢付訂金,且藉故拖延,貴公司當時告知對方會以法律方式進行後續追討,對方雖回覆會儘速還款,並告知貴公司可以加收利息,此部分是否得已認定雙方有另外協議退還金額為全部訂金3萬元,應予釐清。若無,則依雙方協議,貴公司應僅得依據終止協議向對方請求退還25,000元。
另貴公司既已於日前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給付款項,但對方仍未付款之情況,建議是直接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對方可在收受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一旦對方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整個案件視同貴公司起訴。法院接著會要求貴公司補繳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的餘額),之後便會由法院民事庭擇日進行調解或訴訟。因此,基於簡便程序,可以先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即可。
此外,支付命令金額應為雙方約定退還之訂金數額,而非訂金數額+利息。若要請求利息,則要看貴公司與對方是否有協議退還溢付訂金之清償日,若有,則利息起算日自清償日開始起算,若無,則記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可。支付命令所附證據除了合約+存證信函外,亦可以截圖附上LINE的對話紀錄,證物可以先以影本附上即可。若貴公司與對方並未約定利息利率,則利息之計算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也就是說,在支付命令上係填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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