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1月19工作滿16年特休有22天 11月30提離職預告時間30天 可否排特休22天+正常月休8天剛好一個月 這樣符合預告期時間嗎?
A:
您好,謹就您的問題初步回復如下:
1.按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略。"
2.依上開規定可知,原則上特休假由勞工排定之,然雇主仍有協商調整空間,如未休完,雇主應就該未休完特休假發給工資。
3.是以,您於111.11.19取得新年度之特休假,即可申請特休假,然如雇主有人力安排問題,仍得與您協商如何排定,又如因此未能於預定離職日前休畢,則可換為工資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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