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貴公司對某間營造公司有約新台幣8萬元之債權,該營造公司為有限公司,設董事一人,該營造公司負責人自殺死亡而無法行使職權,且無其他董事存在時,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貴公司既為該營造公司債權人,自然具備利害關係人身分,而得依據前開條文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該營造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待選出該營造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時,再檢附相關證物向法院對該營造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欠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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