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中小企業,父親為公司負責人,貨款往來帳戶是公司戶非父親個人戶,因父親突然往生,故想請問~
1.父親本人名下有欠汽車貸款,往生後公司戶提領算薪水給員工,還有給付廠商貨款,是否會影響到父親生前名下車貸向我們求償款項?
2.父親往生後還有些發票需要開出,是否可以直接開立,還是需要先有什麼變更?
3.承2當開立發票後廠商給付尾款入帳本公司戶,是否能提領給員工當薪水及給付廠商貨款?
4.公司戶餘額是否需要申報遺產?
以上感謝解答!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父親為公司負責人,而該公司係有限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應先予釐清。若為有限公司,則您父親若為唯一股東,則公司已無合法自然人代為/代收意思表示。應由全體繼承人就父親之出資額辦理繼承,並宜分割繼承,並接續選任新任董事繼續公司營運。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規定,公司董事通常設置三人,因此,若公司章程未另外規定置董事1人或2人,則公司其餘兩名董事得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另行決議決定代理人繼續公司營運。若公司章程僅置董事一人,則依公司法第208條之一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繼續公司營運。
另外,您父親名下雖有積欠汽車貸款,但車貸是單純個人債務,車貸公司不得直接扣押公司財產,只能針對您父親所擁有之公司股權(或出資額)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從公司互提領算薪水給員工,還有給付貨款,都不會影響到您父親生前名下車帶向您們求償款項。
您父親往生後,公司目前尚無負責人可代為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建議先依前揭所述選出負責人後,進行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開立發票,實屬適法。
開立發票後廠商給付尾款入帳至公司戶頭,原則上應等到公司新任負責人選出,並完成變更登記後,方能提領公司戶金額給員工當薪水及給付廠商貨款。若逕為領取公司款項用在支薪及支應貨款,雖是遷就事實之作法,但若後續接手公司營運之人對此有議,可能會對領取之人提起偽造文書等告訴,不可不慎。
末者,公司帳戶餘額係屬公司財產,並非您父親之遺產,您父親之遺產應為公司之出資額或股權,因此,您們只要將您父親所有該公司之出資額或股權申報為遺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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