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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債務會可能拍賣台灣的不動產


王OO 發問於 2022-10-08 | 臺南 | 其他

Q: 大哥在大陸的公司跟租賃公司簽約,我大哥做為其中一位連帶保證人。後來公司沒有繼續支付該付的租金,租賃公司控告公司,因為被告沒有出庭協商法院判決該公司須支付未到期租金及違約金,而我大哥也需付連帶責任,那這樣大陸的租賃公司可以對大哥台灣的不動產進行拍賣嗎?目前我們可以把大哥在台灣的不動產轉移給其他人嗎?會不會有脫產的嫌疑?請問我們現在該做什麼動作?謝謝你

兩岸事務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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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一、如果債權人已經在大陸提起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且判決債務人應連帶清償者,將來債權人可以持大陸勝訴判決聲請臺灣法院許可。如果臺灣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債權人即可於臺灣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於強制執行前,原則上仍得自由處分移轉不動產;不過,債務人處分不動產的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如果有損害債權人權益情形時,倘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者,債權人得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不動產讓與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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