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掛名負責人


蕭OO 發問於 2022-10-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請問一下律師幾個問題,目前朋友A幫他朋友B掛名當商行負責人,A單純就是掛名字的負責人,未在商行任職,商行如何運作也都不知情,
問題一:B有積欠勞健保及欠了些許稅,在這當下是否可以辦理註銷.停業或辦理更換公司負責人?(A轉B)
問題二:如果能更換公司負責人,後續A還會有甚麼連帶責任嗎?
問題三:是否可以一併把欠稅.積欠勞健保一併轉移到新負責人? (簡言之就是處理到都跟A沒有關係)
問題四:如果是都清償後,才能辦理註銷.停業或辦理更換公司負責人?那當下A應該可以先怎麼做?
問題五:如果以上都處理好,不管是更換負責人或註銷,以後A如果想在開公司,會不會有甚麼侷限.限制?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瀏覽人數:2927

A:  您好:

如您所述,朋友A幫他朋友B掛名當商行負責人,而獨資的商號實際上係屬負責人個人之事業,因此,若朋友A是掛名人,建議是寄發存證信函與朋友B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變更負責人。

B若有積欠勞健保跟欠稅,獨資商號仍可辦理停業登記,至於註銷登記跟辦理更換商號負責人,則需清償積欠稅款之後才能辦理。

更換商號負責人後,依法新舊負責人(朋友A跟朋友B)就勞健保積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行號變更負責人,如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獨資組織之註銷登記,故倘若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係原負責人將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後負責人,依上開民法第305條、第306條等規定,債務人與承擔人應負連帶責任。因此,沒辦法處理到跟A沒有關係,除非您主張是借名登記契約,並有寄存證信函向B及商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之後才能向勞保局、健保局及國稅局主張。

如果都處理好,A如果想再開公司,不會有侷限。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