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可知若如您所述,您父親用房屋跟銀行借款1千萬元,姐姊為連帶保證人,您父親有一日提早走了,您與姊姊同為繼承人,原則上一同繼承父親之債務及財產,同時拿到房屋遺產,並負擔銀行借款債務。而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您父親向銀行借款1千萬元之債務,您與姊姊也是以所得到的遺產負有限的清償責任。只有在您拋棄繼承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不負擔借款債務。
因此,您父親若提早走,您與姊姊是一同繼承您父親之債務跟財產,您與姊姊僅在繼承的房屋價值範圍內負擔還款責任,就房屋價值不足清償銀行借款的部分,剩餘債務部分,銀行可另對連帶債務人即您姊姊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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