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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三個月離職

未滿三個月離職


吳OO 發問於 2022-10-0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剛滿一個月就做辭職了,向老闆提出離職後老闆回覆說要幫他找到下一個打工者後就沒有消息了,請問我可以照勞基法的規定未滿三個月履行告知義務後也確定老闆有收到訊息後就直接走人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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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可知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規定預告期間。

如您所述,您工作剛滿一個月想要離職,向老闆提出離職後,老闆說要幫他找到下一個打工者就沒有下文,而因勞工就勞動契約的終止權屬於形成權,您通知老闆表明要離職時,即發生效力,並不須得到雇主同意,故您若確定老闆有收到您自請離職的訊息,您確實不用依照雇主要求幫忙找到下一個打工者,即可離職,但建議您於離開時應將工作交接完畢,以免產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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