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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蔡OO 發問於 2022-10-02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我們是從事搬家運輸業,因公司歸摸比較小人數不足,無法幫員工加勞健保,但我們有幫員工加團保
最近因有聽說同行的員工,去告雇主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因我們這行業沒有硬性規定員工上下班時間,只要幫當天工作完成即可下班
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條款式可以保障雇主,還有的員工會先借錢說要吃飯用的我們也都會借,我們也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會請員工仟借資條
錢借了人不見了,半夜傳訊息來說他不做了,因搬運過程中物品有損傷客人也要求賠償,我們是否可先扣他半個月薪資呢?
車子如有損傷我們是否可要求員工無條件復原
請問律師這我們該如何處理,可以保障雇主之權益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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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建議雇主或投保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之人數多寡,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勞工向勞工保險局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一)、有關您提供公司規模比較小,人數不足,無法為員工加保勞工保險乙節,如不雇用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雖非勞工保險條例第6????規定之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但因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生效,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及第12條第1項規定:「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二)、亦即,不論事業單位雇用人數是否為5人以上,且縱使公司規模比較小,人數不足,亦應為勞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如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是故,如勞工合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建議雇主或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即111年5月1日)起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

二、有關勞工於工作中造成客戶(第三人)之損害,以及勞工向雇主借款,雇主得否自勞工之薪資扣取,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二、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為保障。三、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相關釋函附參)」、「四、爰勞工積欠雇主借款,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前開規定;至其他款項部分,亦應依前開原則判認其適法性。」

(二)、本題勞工於工作中造成客戶(第三人)或雇主之損害,參照上開函釋見解,原則上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如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且雇主亦不得逕自扣發勞工薪資,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之規定。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反之,如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則雇主於此種情況自勞工之薪資扣取一定金額,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

(三)、又,勞工積欠雇主借款,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參照上開勞動部函釋見解,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反之,如勞雇雙方對於借款約定之金額、內容等仍有爭執,且勞工亦不同意自薪資中扣取一定金額,此時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否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即得依上開規定裁罰。

三、假如勞工不同意之薪資扣取一定金額,作為賠償費用或回復原狀,以及清償借款,此時建議雇主循民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例如,雇主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進行調解,或向管轄地方法院對勞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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