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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解約押金無法退回

租屋解約押金無法退回


林OO 發問於 2022-10-01 | 澎湖 | 其他

Q: 我於111年9月21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約自10月1日起一年的租約,每月兩萬五,押金收2個月,9月21日當天我們先付一個月租金及一個月押金,但我們於9月25日告知對方因個人原因無法租此房,合約內有提到「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簽立本約時,須支付一個月租金與部分押金,共伍萬元整合約始生效,未滿租期,押金恕不退回。」以及「本租貨契約租價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他方之同意。若乙方於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提前遷離,甲方不退還已收之房租與押金。」
有詢問對方是否可以返還押金,但對方態度懶散,頻頻找藉口推託沒時間談,我有上網查似乎有法規規定房東最多只能沒收一個月押金,不過我們有簽合約,請問這部分我有可能向對方要回一個月租金嗎?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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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規定。
依您所述之情形,雙方租賃契約內未約定一方可以任意終止租賃契約,因此,如承租人需要終止租賃契約,仍須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之事由,才有契約終止權,然依個案情形您似乎沒有租賃契約終止權限,您單方向房東主張終止租賃契約為不合法。
租賃糾紛建議您可就此事向當地地政局申請調處,或是向法院、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抑或委請律師協助爭訟處理之。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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