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我們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下去, 積欠廠商貨款無法全額支付, 老闆逐向廠商請求原始應付貨款能給予7折優惠, 對方在電話上口頭有同意7折優惠, 基於以往20幾年的配合信任度, 公司即支付7折後的貨款,並在匯款後的當日同時將匯款水單及一張同意書傳真給廠商, 請其補簽回傳給我們, 同意書內容是列出原始貨款金額, 7折後要支付的金額, 請廠商不再追究3成的差額款項, 無奈廠商竟直接發存證信函說我們公司突然傳真發這樣的同意書, 他們是無法同意的, 並要求公司7日內要付清3成差額款項, 但事實上同意書只是把對方的口頭承諾書面化, 並不是突然才發的。由於老闆是老實人, 雙方當時的通話內容並無錄音, 旁邊也無其他人在, 但口頭承諾不是也具有法律效力? 這樣公司是否也該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還原當時二位老闆的對話內容?
或是我們公司可以如何回應? 感謝律師們的協助。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主張是基於雙方口頭約定而支付該筆款項
2、口頭承諾確實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是要簽署書面紙本合約才算數
3、如果需要協助與其他廠商協調,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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