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廠商合約書中僅寫出雙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無續約相關事項,
如於合約到期不續約,但未於合約到期前提出不續約通知,是否有違反法律或合約?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如果並沒有約定自動續約條款,合約到期不續約,雙方合約關係就結束
2、如果沒有發出不續約通知,原則上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違反合約,要看整份合約內容而定
3、建議您可以提供完整的合約,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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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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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契約期間屆滿後,雙方就沒有契約關係,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對於對方並沒有通知義務。
至於民法(契約法)原則上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讓當事人有約定的空間。
因此所詢問題,尚未見有何違反契約約定之情形。若有需要,可帶整份合約與溝通紀錄預約諮詢,較能給予完整之建議與討論解決方案。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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