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在速食連鎖店打工,做了不到三個月想離職但老闆說工期太短他不好跟上頭交代,而且因為之前應徵時徵的是長期現在這樣會浪費之前教我的人力之類的(但是沒有特別去上課什麼的,是店內的同事教我工作流程,這樣我不確定能不能照勞基法說的未滿三個月就走人)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488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規定。
勞基法內沒有規定員工一定要繼續提供勞務3個月給雇主之法定義務,因此,如果雙方的僱傭關係未有約定期限,且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期期限,您可隨時向雇主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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