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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被總店惡意罰款


許OO 發問於 2022-09-30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教律師,本人因加盟茶飲連鎖店,總店自行訂定處罰條例,並擅自認定已達處罰規定,罰款五萬,並限七日內繳納,否則依合約拆招牌,請問先前並無任何的公文告知,且按其說法僅是在六月口頭警告當班員工及店長,今日便收到總店寄來公文,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不用繳納?感謝律師撥冗回文
詳細內容為茶飲總店訂定組合優惠套餐,要求各加盟店在吧台擺上A4紙宣傳,並主動幫客人將符合的餐點內容自動以套餐方式折扣,員工因忙碌狀態下疏忽導致沒有折扣,直接按單送出。總店便以此秘密客說法,在三天後進行公文通知,執行罰款五萬元台幣整,並且加盟主於之前有告知總店,若有任何店裡疏失請與店負責人先告知,一定針對總店所述進行改善,後來本店並沒有在總店提早告知店負責人的情況下便寄出公文罰款了,並指明此乃依照合約條文進行開罰,請問律師,我能向哪個管理單位申訴此事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公平交易法 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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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貴司是加盟茶飲連鎖店,總店自行訂定處罰條例,未經加盟主之同意,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就處罰條例部分,貴司與加盟總店間並未達成協議,依照上開規定,契約未成立,是總店不得逕以該處罰條例規定而要求罰款,建議您可以先行以此回覆總店,並告知總店並無違約情事,總店並無拆招牌之權利,若執意為之,總店之行為實屬違約,將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總店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建議貴司蒐集雙方就此部分之相關資料以為佐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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