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位團媽,6/10詢問批發商商品價位,《6/10開始使用批發商的圖片,但未詢問可否使用》
6/12我向他訂購商品,6/13批發商說要開賣場給我下單,但我開賣場開了一天網頁都無法開啟,因批發商回覆速度慢加上無法開啟賣場下單,於是6/15我向批發商取消訂單,批發商卻說他已幫我叫貨了,還說要告我盜圖侵佔智慧財產權,事後我有要聯繫他,繼續訂購本來要訂購的商品,但卻被對方封鎖了,我該怎麽辦?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及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規定。
雖然你使用批發商的圖片未經批發商明示同意,而可能會有上述責任存在,然而如果雙方先前的合作慣例上,亦是採用相同合作模式,批發商對於您使用圖片從來沒有異議,或許可以主張批發商有默示同意使用該圖片。
建議您可以委由律師對其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意旨,或向法院、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如其未來對您進行相關法律爭訟,您可委由律師為您協助答辯。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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