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指…特殊功績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依上開規定,業績獎金屬於工資,雇主應該給付給員工,但仍需確認公司的發放辦法有無排除給付業績獎金的情形,若確實有達成公司所訂目標,雇主即應給付業績獎金,否則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預約諮詢,謝謝!(事務所Line帳號:0422613283)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