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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連帶保證人死亡其子女是否該拋棄

連帶保證人死亡其子女是否該拋棄


洪OO 發問於 2022-09-28 | 臺北 | 其他

Q: 我的媽媽過世後發現她跟阿姨還有舅舅三人有做連帶保證人。
那目前銀行說10月之前要在找一位保人補上,我與我的大姐二姐並沒有要簽保人,目前媽媽的資產不多戶頭有17萬。
如果我目前不拋棄繼承的話是17萬需賠給銀行而已,偶後有可能會有延伸問題嗎?在未來?
大姐二姐都要拋棄繼承。目前期限到12月。
如果阿姨與舅舅有找到人簽保人我也沒拋棄繼承那我可以拿那17萬。
想請問但如果沒有拋棄只需賠17萬,想請問這個觀念是正確的嗎?
日後會有其他延伸的情況嗎?
再麻煩回答謝謝????

不動產法規 土地法規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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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述如下:
一、繼承之權利及順位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其繼承遺產的順位,除配偶
外,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且親等近的優先,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
女等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但繼承時以子女優先;子女如果拋棄繼承,他的小孩(即孫子女或
外孫子女)就會成為繼承人;其次為父母(第二順位);再來為兄弟姊妹(第三順位);最後
為祖父母(第四順位)。可知依照我國法律,女性繼承和男性繼承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利。
二、現行之繼承規定
現行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
(1)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如果不
夠清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清償(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2) 拋棄繼承: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
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
三、拋棄繼承之時間與方式
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
出聲請(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管轄法院係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
事)法院,相關文件及書狀下載請詳司法院網站。
四、倘若要免法日後債權人追償問題,且因被繼承人之遺產不多,建議以拋棄繼承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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