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說在合夥期間對公司做出來傷害的動作這樣要怎麼處理?
或是我們需要他配合交貨他不配合這樣我們有什麼方式處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80條:「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第672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及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規定。
如您所述傷害合夥事業的行為人為合夥事業的合夥人,當其執行行為已違反法定要求的注意義務時,您可基於合夥事業受損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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