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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跟司機求償車輛損毀部分

跟司機求償車輛損毀部分


吳OO 發問於 2022-09-26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請問聯結車司機在送貨途中
因前因本身未注意
煞車不及導致車禍,追撞前方3台車輛,本身駕駛車輛嚴重損傷,已報廢
警方鑑定為聯結車駕駛100% 責任
前方事故車輛都以保險處理完成
公司要求聯結車司機要賠償聯結車的費用

請問要如何跟司機求償車連結車輛的車價
(聯結車剛買不到2個月,雖為中古車但都有完整的保養維修紀錄)


謝謝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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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規定。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之請求係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此如果所損害的聯結車為中古車,司機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則是以回復中古車車價價值為範圍,該中古車車價包含車輛的折舊計算,與聯結車購買時間多久無涉。
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對司機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賠償,如果其仍置之不理,可申請調解處理或是委由律師逕對其為民事訴訟之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如聯結車司機係公司之受僱人,公司除得依民法第184侵權行為向司機求償外,並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司機請求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1.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則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謹慎之人所具有之注意。

如司機不願意賠償,您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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