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一下,前屋主生前有同意給我方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並且有蓋章表示,但是沒有押上時間何時失效,但前屋主本人已經往生,由其兒子繼承,這樣我方還有使用權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及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前屋主的繼承人是否繼承該借用土地契約,需要視前屋主基於什麼目的借你土地的,您應依土地借用使用目的使用土地;如果契約內沒有約定土地借用目的,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前屋主的繼承人有權隨時請求您將土地使用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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