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電影海報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將電影海報加工製作之行為,恐構成「重製」、「改作」,除有得主張合理使用情形,或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外,否則即違反上開條文,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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