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企業社當初2人各出50萬合夥開店,經營8年後要拆夥,但這中間我陸陸續續又丟了300萬進去配合公司周轉但我沒跟對方在要資金投入,想了解如果這樣拆夥後要怎麼清算?比例要怎麼算?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及第677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規定。
您的問題需由雙方就該資金投入的性質認知為個案解釋,以分辨該筆資金究屬增資或是合夥事業的借貸,如果雙方未就損益分配成數為約定,當雙方認定該筆資金為增資時,此時就會影響雙方就合夥事業損益的分配;反之,如果雙方認定該筆資金為合夥事業的貸款,此部分將被認定為合夥事業的負債,應依分配損益之成數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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