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網路販賣藍牙商品NCC字號填寫不實(填寫的NCC序號為自己辦理的別的藍牙產品的序號,所以沒有盜用他人的)
接到警署電話說犯了偽造文書及妨害農工商要去偵查隊做筆錄
做筆錄時也坦承行為不對
後續到地檢署開庭時也表達歉意願意捐公益罰金
檢察官也因為我沒有前科且願意捐公益罰金所以給我<緩起訴一年>並在三個月內繳交公益罰金<三萬元>
之後有收到地檢署寄來的緩起訴處分書但沒有收到繳納罰金的方式
但昨天突然收到一封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寄來的通知書
內文寫
ㄧ, 本屬受理111年度上職議 字第000XXX號(XX地檢111年度偵字第00XXXX號),被告XXX妨害農工商 再議乙案經命令續行偵查。
怎麼會臨時收到這個通知呢?
請問這是緩起訴取消了嗎?
會再次通知調查作筆錄嗎?
後續應該如何應變處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257條:「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及第258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規定。
您收到該處分,是因為告訴人或是原檢察官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判斷認為再議有理由因此案件要續行偵查,就是原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案件要繼續進行,可能會再次通知您去做筆錄,後續建議您委由律師協助,以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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