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反應在FB臉書(社團網路,如靠北XX公司名)上有貼文針對個人有侮辱的字眼,例如:工廠內電鍍站藍衣服的領班 XX慶,很常跟同姓氏主管勾肩搭背,他就是因為攀關係才會晉升上領班等等,請問員工可以透過公司騷擾申訴系統來叫公司處理嗎? 若可以那公司依法可以如何處理?若公司無權責可以處理,那員工可以如何處理?
A: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對方(留言者)行為可能已經涉犯妨害名譽等等刑事犯罪,惟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相關事證進一步釐清,台端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帶刑事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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