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請參考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分別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而上開出勤紀錄並未有特定形式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核實勞工之工作時數,避免有爭議時雙方無法舉證之狀況,因此直接以手寫登記於書面上並無不可。且出勤時數之登記,只要合於實情,且經勞工確認即可。
勞動契約並非必要簽立,只要雙方對勞動條件有共識即可,並非以簽訂書面為必要,因此未特別簽署勞動契約並不違法。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預約諮詢,謝謝!(事務所Line帳號:04226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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